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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