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