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