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