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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