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