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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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