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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