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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