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