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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