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章 调配程序第十七条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