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