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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