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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