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四章 审批权限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