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