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