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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