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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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