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