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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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