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