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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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