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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