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凡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