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劳改、农垦等其他部门因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开发补偿费,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