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改、农垦等其他部门因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开发补偿费,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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