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占用集体、个人所有和管理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后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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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