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发生的治安、民事、刑事违法案件,应报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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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