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