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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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