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 对于没有开发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交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 对于没有开发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交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