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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