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