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 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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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