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