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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