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