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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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