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