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