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将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