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