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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