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