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投诉处理第十五条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