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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