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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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