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