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