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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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