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