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