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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