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