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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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