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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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