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