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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