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