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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