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