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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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