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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